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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适用范围

担保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的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保证、抵押、留置或定金等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担保法》列举了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四种主要经济活动可以设定担保,但并不意味着担保仅适用于上述四种经济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所有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只要这种民事关系是合法的,且设定担保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设定担保。
  理解担保适用的范围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1担保仅适用于民商事行为。也就是说,国家经济管理行为(包括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担保法》。
  2担保仅适用于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债权债务内容的行为。因人格、身份关系而直接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抚养、扶养、赡养关系)不适用《担保法》。
  3担保仅适用于民商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适用《担保法》。
  需要注意的是,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虽然不能先行设定担保来加以保障,但因上述行为已经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可以用担保的方式来保障偿还。对此,法律并无限制。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7篇 地方法规1篇 案例3篇 裁判文书114篇 相关论文19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3篇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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