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担保活动始终的根本规则,是对担保经济活动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担保领域所奉行的立法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担保法律局限性的工具。担保活动属于民事活动的一种,《担保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因此,《担保法》的基本原则,事实上也就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担保法》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这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任何担保当事人都应当遵循基本原则,按照基本原则从事担保活动,违反了基本原则的担保活动,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要受到法律制裁;
2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是有权解释法律的国家机关正确解释担保法律的条文、涵义的准绳,不能离开基本原则去随意地解释担保法。也就是说,《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担保的法律条文进行理解和解释的基准。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担保法》基本原则的地位非常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以基本原则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而必须依据具体的《担保法》条文或者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裁判。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6篇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3篇 案例22篇 裁判文书329篇 相关论文45篇 实务指南)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案例3篇 裁判文书68篇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相关资料: 案例3篇 裁判文书10篇 相关论文28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9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案例3篇 裁判文书12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7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资料: 案例2篇 裁判文书28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