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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主任周明辉代理廖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我所主任周明辉代理廖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周律师的据理力争,为廖某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原告南充银行锦江支行与被告四川省某甲公司、四川省某乙公司、熊某、张某、廖某、夏某、申某、邓某、朱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充银行锦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甲公司立即归还承兑垫款7451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判决甲公司立即支付未缴存应付票款违约金10714000元;3、判决甲公司承担律师费2140696.4元;4、判决乙公司、熊某、张某、廖某、夏某、邓某、申某、张某对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5、判决南充银行锦江支行有权对乙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6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1、2013年11月26日,甲公司与南充银行锦江支行合同约定:南充银行锦江支行向甲公司提供授信额度7500万元,有效期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止;2、2013年11月26日乙公司与南充银行锦江支行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自愿以房屋为甲公司在南充银行锦江支行办理各类业务;3、廖某向南充银行锦江支行出具《担保人承诺及授权委托书》,载明为甲公司在南充银行锦江支行7500万元综合信用提供担保,并留有签名。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南充银行锦江支行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2、南充银行锦江支行与甲公司是否存在变更主合同未经乙公司同意及乙公司是否因此免责;3、乙公司、熊某、张某、邓某、廖某、朱某、张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南充银行锦江支行请求的律师费的认定。我所律师辩称:1、廖某在本案中没有向南充银行锦江支行提供担保,故不承担保证责任;2、廖某的配偶夏某担保超出了家事代理范围,廖某不应承担责任;3、违约金与罚息不应重复计算,南充银行锦江支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律师费已经实际支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如下:1、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南充银行锦江支行承兑票据垫款7451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2、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充银行锦江支行违约金745.1万元;3、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充银行锦江支行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69.3万元;4、申某、夏某对甲公司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甲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南充银行锦江支行有权对甲公司抵押的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在6300万元内优先受偿;6、驳回南充银行锦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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