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概括性规定。从中可见,赔偿损失是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民事责任承担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方式:1从赔偿范围而论,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规则,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所有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予以赔偿。直接损失是所有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既得利益的丧失,间接损失是具有一定确定性的,所有未来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丧失。2从赔偿方法而论,可以采取折价赔偿或实物赔偿的方法。折价赔偿是指对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不能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以财产所遭受的损害折合成现金,以金钱对所有人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方法。实物赔偿是指由侵权行为人以同种类、同质量的实物对所有人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方法。在运用实物赔偿的方法时,要注意防止所有人因此而获得额外的不当利益,因为被侵害的财产,一般多为使用过的财产,有折旧的问题需要考虑。3赔偿损失的适用以所有人的财产遭受了损失为前提。比如,所有人的财产虽被侵占或遭到损坏,但可以被返还或恢复原状,并且所有人在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之后并未受有损失,此时不宜再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规定:“造成财物损害的,赔偿时,能修复的尽量修复;修复后严重影响其质量和价值的,可酌情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不能修复的,可以用种类和质量相同的实物赔偿,也可以折价赔偿。”其中,“修复”就是使财产恢复原状的方法。4对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损害赔偿,“赔偿损失”在实践中往往与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合并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所有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有其特有的功能,这种功能是“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在发生了财产损害的情形,有必要根据侵害财产所有权的实际情况,适用其中一种或数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3篇 案例2篇 裁判文书50篇 相关论文15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5篇 地方法规7篇 案例8篇 裁判文书239篇 相关论文22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2篇 案例2篇 裁判文书26篇 相关论文16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