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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对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从而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转移财物,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法院的判决得以执行。
  财产保全可以时间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时。即是说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律规定他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常见的有诉讼前扣押船舶等。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当事人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才采取的财产保全。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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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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