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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风险的移转

房屋买卖中风险的移转


  房屋买卖中风险的移转,是指在买卖过程中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发生意外损毁、灭失时,风险应由当事人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我国原则上对此采用交付主义原则。在买卖合同中,一般而言,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明确的是,房屋买卖中房屋的所有权移转时间和房屋的交付时间上存在差异。所以对于交付的认识应当侧重两方面理解:
  第一,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428]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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