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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帮助

经济帮助


  现行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确立了与外国离婚法上赡养费给付制度相近似的经济帮助制度。
  在理解经济帮助制度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因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经济帮助既不以一方付出更多的义务为先决条件,也不以一方是否有过错为必要,而是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为前提的,故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都不相同,过错方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提出经济帮助的要求。
  2经济帮助也不能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等同。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而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困难帮助,则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以一方生活存在困难为条件,有条件的一方才有义务帮助。
  因此,经济帮助不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的继续和延伸,而是离婚的效力,属于婚姻法上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予以经济保障的救助措施。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0403]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4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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