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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规定中包括两个条件:(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对此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8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尽量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但是,已经经过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或者发案太久,已不可能进一步收集证据的,也可以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办案期限届满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尽管法律规定“可以”不起诉,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起诉。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能作出起诉决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19960317]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8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0118]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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