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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追加或撤回公诉

变更、追加或撤回公诉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这对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变更、追加或撤回公诉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为检察实务提供了必要的依据。人民检察院经过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不应重新起诉,但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处理。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0902]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9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0118]
  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三百五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
  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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