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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条件

提起公诉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是决定公诉的前提条件。这里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指的是能够起诉的“人”和“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79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2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证据已经确实、充分: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提起公诉的目的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使之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如果在提起公诉之际就发现犯罪嫌疑人虽然犯有指控行为,但属于刑法或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则不起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19960317]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20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0118]
  第二百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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