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要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要件包括:(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只有刑事诉讼开始了,附带民事诉讼才可能存在,如果没有刑事诉讼,就不可能有附带民事诉讼。(2)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被控犯罪行为造成的。要求赔偿的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应当有因果联系。这里的“犯罪行为”,应理解为“被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不能理解为“被裁判为构成犯罪的行为”。(3)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根据现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只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4)有赔偿请求权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请求。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条件。由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只有当有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附带民事诉讼才能成立。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一开始可能并不直接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而是向侦查或起诉机关提出。在侦查和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只是一种要求,还不是附带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无权对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作出裁判,侦查和起诉机关应将被害人的请求转给法院。如果侦查、起诉机关决定不再进行刑事诉讼,被害人要求赔偿物质损失的请求,可以作为普通的民事诉讼,单独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19960317]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5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5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2篇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0902]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八十五条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1213]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5篇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