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司法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一是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以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刑事案件一经发生,作为该案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即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负责侦查的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若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只能在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进行。三是自诉案件由于不涉及侦查、预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义务,告知的最长期限分别是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或者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四是可以接受委托作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是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或者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是执业律师。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19960317]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99修订)[失效][1999042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授权委托律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包括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一百六十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前,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除刑事被告人外,还包括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等);
(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
(四)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代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基本内容包括: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基本事实和理由;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五)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一百六十五条 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一百六十六条 代理律师应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代理律师可以建议或协助委托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律师应注意并告知委托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将导致自动撤诉的后果。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委托人授权可以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二)陈述案件事实;
(三)出示、宣读本方证据;
(四)申请法庭通知本方证人出庭作证;
(五)经审判长许可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六)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
(七)对对方代理人的不当发问提出异议;
(八)发表代理意见。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七十条 代理律师应指导委托人参加调解,准备调解方案。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七十一条 原告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提起上诉。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七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七十三条 律师代理参加二审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七十四条 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七十五条 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同时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七十六条 代理律师应帮助被告人撰写答辩状,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其诉讼权利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律师相同。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七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于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提起上诉。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