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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是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但是,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材料同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的前提条件有所区别,后者的条件要比前者严格得多。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只要经该证人或者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即可进行,不须再经其他程序。如果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除须经他们同意外,还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之所以作如此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为防止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产生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或避免其同辩护人进行私下交易,不利于准确地对被告定罪量刑,不利于打击犯罪。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19960317]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司法解释1篇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0902]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根据本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99修订)[失效][19990425]
  第四十九条 律师调查取证时,应持律师事务所信函和律师执业证,一般由二人进行。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事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并征得被调查人同意。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十一条 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征得他们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十二条 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做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十四条 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应征得其同意。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修正)[20011229]
  第三十条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一条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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