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聘请辩护人无时间限制。然而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的时间,则作了“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的限制。这主要是因为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已经确认的事实及处理意见进行法律评价和事实判断的重要活动。辩护人在此期间介入诉讼,展开活动,一方面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促使人民检察院在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起诉与否的正确决定;另一方面,辩护人也可以充分、全面地了解案情、熟悉材料,以利于做好正式出庭辩护的准备工作。同时,辩护人此时介入诉讼,更可以监督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诉讼职权,纠正非法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另外,针对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辩护人可以协助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申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19960317]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1篇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0902]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0118]
第三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明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办理委托事宜,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办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