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责分工。地域管辖则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从横向上解决刑事案件应由同一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负责第一审审判的问题。我国地域管辖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在确定地域管辖时,首先考虑的应是犯罪地人民法院。如果刑事案件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其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学习或工作所在地。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一般是指: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立,其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案情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大或者影响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执行的;等等。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争办或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我国法律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19960317]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0417]
第七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0902]
第三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六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七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