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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


  我国法律又对级别管辖作了灵活性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司法实践中“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以及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遇到来自外部的严重压力和干扰,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等情形。当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仅限于案情重大复杂的,且最终能否移送,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于请求移送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提出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与上级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该下级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案件的级别管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立法规定。因此,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个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1229]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19960317]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0902]
  第三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百六十二条 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五)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六)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七)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前款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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