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该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都应当尊重和保护,并且有责任采取措施排除他们在行使诉讼权利过程中的各种障碍。第二,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给予特别的保护。第三,诉讼参与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享有控告权,有关机关对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依法处理。
司法实践中应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尽告知义务,即必须详尽告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二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不得故意刁难和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19960317]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19980514]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