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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宪法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除了可以自行辩护外,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诉讼原则。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内涵: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他(她)不仅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辩护或者帮助辩护。所谓辩护权,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解,以证明或者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是依法行使辩护权的活动,是其辩护权的外在表现形式。二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其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点:第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自行辩护和委托他人辩护的权利;第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听取和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采纳其合理意见;第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第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19960317]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6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4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1篇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19980514]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0902]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六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七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八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0118]
  第三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明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办理委托事宜,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办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诉讼法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六)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核实辩护人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20040314]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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