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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法律意见书

律师意见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受理的林某涉嫌盗窃一案,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在本案中的辩护人,经过会见及向家属了解情况后,结合法律规定向贵院呈报法律意见如下:

  1. 本案的涉案金额为现金3100元人民币以及一部手机,其数额系法律规定是数额较大,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2. 本案犯罪嫌疑人林某没有犯罪前科,也不是吸毒人员,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事出有因。案发前,林某准备到山西太原投靠女朋友,并准备在山西太原上班,因其缺乏基本的路费,在多次向朋友借钱未果的情况下,无奈才将受害人的财务拿走。林某的犯罪行为应当区别于一般的盗窃犯罪,其本身不是以盗窃为生的惯犯。
  3. 在归案后,林某的家属主动找到了被害人并向其支付了8000元人民币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及收条。表明了与林某系朋友关系,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据此,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在本案中所盗窃的财务数额较大,且在事后向被害人退赃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虽然辩护人到现在没有看到林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但根据会见时其所陈述,林某在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经过,并且表示认罪悔罪。本案的被害人也表示对其表示谅解,并在其谅解书中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上述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林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系无逮捕必要之情形,建议贵院不予批捕。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刘跃权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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